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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证监会立案调查证券中介机构违法39起!多家期货公司近期也收到“罚单”

时间:2022-01-15 09:20:50       来源:期货日报

近年来,证监会坚持“一案双查”,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处证券欺诈、造假背后的中介机构不勤勉尽责等违法行为。据披露,2021年,证监会依法立案调查中介机构违法案件39起,较上年同期增长一倍以上,将2起案件线索移送或通报公安机关。

记者了解到,去年12月份以来,多家期货公司也收到了“罚单”。

证监会:依法从严查处证券中介机构违法行为

据证监会昨日消息,近年来,立足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和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监管大局,证监会坚持“一案双查”,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处证券欺诈、造假背后的中介机构不勤勉尽责等违法行为。2019年以来,查处中介机构违法案件80起,涉及24家会计师事务所、8家证券公司、7家资产评估机构、3家律师事务所、1家资信评级机构,涵盖股票发行、年报审计、资产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重点领域。2021年,证监会依法立案调查中介机构违法案件39起,较上年同期增长一倍以上,将2起案件线索移送或通报公安机关。

从这些案件看,相关违法行为集中表现为:一是风险识别与评估程序存在严重缺陷,未针对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有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货币资金期末余额大、“存贷双高”明显、存在舞弊风险的情况下,仍未识别货币资金重大错报风险。有的会计师事务所未对公司生产成本大幅波动、原材料频繁结转等异常情况保持合理怀疑,未进行有效核查或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二是鉴证、评估等程序执行不充分、不适当,核查验证“走过场”,执业报告“量身定制”。有的会计师事务所未对函证过程保持有效控制,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有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公司预先设定的价值出具评估报告,签字评估师未实际执行评估程序。三是职业判断不合理,形成的专业意见背离执业基本准则。有的证券公司作为财务顾问服务机构,忽视公司项目进展的不确定性,导致收入预测与实际情况存在重大差异。有的律师事务所在审查合同效力时,未履行特别注意义务,未发现公司无权处分资产等情况。四是严重背离职业操守,配合、协助公司实施造假行为。有的从业人员配合公司拦截询证函,伪造审计证据。有的会计师事务所按公司要求提前约定审计意见类型,签署“抽屉协议”。上述违法行为反映出一些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独立性、专业性缺失,质量控制体系和管理机制不健全,以及缺乏职业怀疑精神、丧失职业底线等突出问题。

证监会表示,中介机构归位尽责是提高资本市场信息披露质量的重要环节,是防范证券欺诈造假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基础,是深化资本市场改革、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下一步,证监会将坚决贯彻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按照“零容忍”的工作方针,强化日常监管、监督检查和稽查执法的有效联动,坚持“一案双查”,用足用好新《证券法》赋权,依法严肃追究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责任,切实提高违法成本,有力督促其发挥资本市场“看门人”作用,有效构建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市场运行体系。

近期多家期货公司被监管部门点名

近期,期货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因公司治理存在缺陷、资管业务合规风控缺失等原因接到各地证监局罚单的不在少数。

其中,2021年12月21日,黑龙江证监局公布关于对大通期货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经查,大通期货存在以下三方面问题:一是公司治理方面。大通期货监事自2017年3月任职以来,未按照公司章程要求列席董事会议;除在公司2017、2020年度报告上签字外,没有其他履职记录。内部稽核工作执行不到位。二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大通期货办公场所开户流程更新不及时,公司网站未提示投资者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从业人员信息。三是重大事件报告方面。大通期货未按要求向黑龙江证监局报告部分重大诉讼事件。

黑龙江证监局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五十八条、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以上情形反映出大通期货治理存在缺陷,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存在薄弱环节,重大事件报告存在漏洞,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第十七项的规定,决定对大通期货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大通期货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落实整改,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黑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同时,大通期货两名高级管理人员也收到了黑龙江证监局的警示函。其中,大通期货时任首席风险官战玚因对大通期货在内部稽核、部分重大事件报告方面存在的问题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四条,《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第三条、第二十条第三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大通期货监事梁会东自2017年3月担任大通期货监事以来,未按照公司章程要求列席董事会议;除在公司2017、2020年度报告上签字外,没有其他履职记录。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2021年12月31日,北京证监局发布对华西期货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经查,2020年2月—2021年10月期间,华西期货北京营业部负责人未全面负责营业部的日常管理工作,反映出其公司内部管理机制存在缺陷,未有效执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决定显示,按照《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华西期货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华西期货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开展整改工作,严格落实《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于1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此外,2021年12月13日,甘肃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华龙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经查,华龙期货在2021年开展华龙期货—洮利10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时,未能遵守审慎经营原则,未制定科学合理的债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和风险管理制度,业务开展过程中,合规风控缺失,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三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七十八条规定,甘肃证监局决定对华龙期货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表示华龙期货应当引以为戒,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内部管理,提升合规风控水平,自收到本监管措施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报告。

同时,作为华龙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违规问题的主要责任人,华龙期货董事长陈义军、首席风险官高明远、副总经理田军三人也被出具警示函。甘肃证监局表示,上述三人应当忠实、勤勉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内部制度与管理,提升合规风控水平。

(文章来源:期货日报)

关键词: 证监会 立案调查 违法 罚单 证券中介机构 期货 公司 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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