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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一小区业主“瓜分式”圈占公共绿地,律师怎么看? 今日热文

时间:2023-05-05 13:21:49       来源:慕容律师

1、都一年了,为什么物业、住建局、执法局都管不了?还是不想管?整改难点在哪里?


(资料图片)

物业,住建局,执法局(我理解是城管)3个机构/部门都有权,有法律依据来管。

难点,我个人理解是瓜分的住户是游击性的占地作业,“敌”查我退,“敌”退我分。

我自己所在的小区,广州番禺的,一楼别说外扩性的围地独占,在自己的一楼花园搭个阳光房,主体结构一立起来,物业及城管就会上门要求限期拆除。

所以每个地区对这类违建的容忍度、敏感度也会有差别。

2、为什么物业随意放施工卡车进来,这背后有什么猫腻?开发商销售一楼时口头承诺业主可以圈地使用,是常见套路吗?

不排除物业不作为,或有既得利益者。

物业管理公司有权代表全体业主要求违法、违约业主将违章建筑予以拆除、恢复绿地,这是物业管理公司的义务。

很多这种没有在产权本上标明的自有花园面积,只是销售的满口承诺。这个就算开发商写在合同,也没有效力。一楼带花园,必须符合当时经规划部门批出的《建筑工程许可证》应附建筑平面图,方可有合理合法法律效力。不然,无论是谁(包含房地产商),私自变动花园商业用地都是属于侵吞公共性园林绿化。

3、业主违反物权法了吗?相关部门是否可以进行强制性的拆除?

应该是违反《民法典》(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物权法同时废止。)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及义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等场所和设施属于业主共有财产】。。。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可以要求其限期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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