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 >

保证金、高杠杆、持仓风险率一应俱全 法院:非法组织期货交易!二审大逆转 为何改判?专业解读来了

时间:2021-12-05 10:20:19       来源:期货日报

近日,一位投资者起诉中鑫石化进行非法期货交易。

投资者付某称,中鑫石化设立“原油”交易平台,制定相关交易规则,交易的原油品种为“中鑫油”。中鑫石化宣传平台的交易是“现货报价交易”,实则为非法期货交易,应返还收取的1844437元交易资金。

中鑫石化组织开展交易的性质及效力成为案件判决焦点,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做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交易有集中交易、标准化合约及脱离现货等特征,中鑫石化被判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

据了解,中鑫石化于2015年3月18日成立,经营范围为:组织石油化工产品及其专用设备的交易、销售,电子商务(不得从事金融业务),为市场内石油化工产品现货电子交易的商品经营者提供市场管理服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等。

一审法院查明如下事实:2015年12月16日,中鑫石化(甲方)与上海旺翊石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简称旺翊公司)签订《中鑫石油化工交易中心综合类会员协议》、《综合类会员附加协议》,同时旺翊公司签署了《中鑫石油化工交易中心会员承诺书》,旺翊公司成为中鑫石化的综合类会员。上述协议约定,甲方应为乙方提供交易平台和交易、结算、信息等服务;保证金分基础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会员必须将保证金按照甲方的规定时间内存入交易中心指定的乙方银行保证金专用帐户。

2016年5月25日,付某经旺翊公司业务员介绍在中鑫石化网站上开户,获得交易账号和初始密码。开户过程公证书显示,客户开户过程中需要阅读《风险揭示书》及《客户协议书》。

《风险揭示书》包含以下内容:中鑫石油化工交易中心提供的石油化工产品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具有低保证金和高杠杆比例的投资特点,可能导致快速的盈利或亏损。若建仓的方向与行情波动相反,会造成较大的亏损,根据亏损的程度,投资者必须有条件满足随时追加保证金的要求,否则其持仓将会被强行平仓,投资者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客户协议书》包含以下内容:甲方为中鑫石化的综合类会员,乙方为客户。甲方以持仓风险率来计算乙方的持仓风险,持仓风险率的计算方法:风险率=客户账户净值÷持仓占用履约订金×100%。

付某开户成功后,通过网上银行向中鑫石化存入保证金,从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7月14日,净入金为1844437.65元。在此期间,付某通过中鑫E交易客户端软件共进行798笔交易,其中建仓399笔、平仓399笔。

付某第一、二笔交易均为建仓卖出,绝大多数交易为当日建仓、当日平仓,持仓均不超过两个交易日。所有交易均为对冲平仓了结,无一例实物交收。在实际交易中采取的保证金交易方式。付某交易的商品名称显示为中鑫(BTX)100T、中鑫(BTX)50T。中鑫石化称,BTX为Benzene-Toluene-Xylene的英文缩写,即苯-甲苯-二甲苯混合物。

一审法院认为,案争议焦点是:中鑫石化组织开展案涉交易的性质及效力;若案涉交易被认定无效,中鑫石化是否应当承担返还款项的责任。

一审法院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条及中国证监会发布《证监会关于做好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对案涉交易的形式进行了分析:

1。案涉交易对象为标准化合约。根据中鑫石化交易规则,付某下单时以建仓单的形式反映,每次交易仅可对买卖方向、手数进行选择,其他交易参数包括品种、交易单位、最大持仓量、保证金算法、保证金系数等均由交易系统事先设定,交易标的具有同质性或可替代性,相对固定。且订立合约时,不需要全额付款,而只缴纳商品价值的一定比率作为保证金,即可买入或者卖出;合约订立后,可以不实际履行,通过反向操作、对冲平仓方式,了结合约。故可以认定案涉交易的对象系标准化合约。

2。案涉交易方式为集中交易。本案中,中鑫石化的综合类会员旺翊公司即时向客户提供交易价格,报价主体和成交主体均为旺翊公司,具有同一性,符合做市商机制的特征。在中鑫石化交易平台内,就单独客户而言,其进行的是一对一的交易,但中鑫石化以会员制发展客户,多个客户在该交易平台上同时买入和卖出的行为,实际上构成了集中交易的结果。且交易系统由中鑫石化提供,交易资金结算也通过中鑫石化的账户进行,故应当认定中鑫石化为交易提供各种设施和便利安排。因此,案涉交易属于集中交易方式。

3。除了符合期货交易的基本形式要件以外,案涉《客户协议书》还约定,当客户的持仓风险率小于100%时,客户履约订金不足,需要追加履约订金,否则客户只能减少持有的合约数量,直至客户账户风险率等于或者大于100%。中鑫石化及旺翊公司施行的保证金交易、双向交易、对冲交易等制度,都表明案涉交易脱离现货交易而存在。

一审法院也对案涉交易的目的进行了分析:本案中,付某通过中鑫石化的交易平台系统多次进行交易,全部交易均通过对冲平仓方式了结,案涉交易均未进行实物交收。同时,付某在没有实物的情况下,首笔交易即为“建仓-卖出”,中鑫石化作为交易平台亦允许付某这样操作,由此可知,案涉交易的目的并非转移现货的所有权,而是通过价格涨跌获得收益。

综上,一审法院判定案涉交易符合期货交易活动的构成要件。中鑫石化作为现货交易场所,未经批准开展了期货交易活动,属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付某在中鑫石化交易系统中的开户及全部交易无效,中鑫石化返还付某1844437元。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不当,二审判决大逆转

中鑫石化很快提出上诉。中鑫石化提出如下理由:1。付某是向中鑫石油进行“会员入金”,“会员入金”的资金归客户所有。2。中鑫石油作为交易平台,不处理后端的货物交割事宜。付某与旺翊公司究竟有无实物交收,原审并未向旺翊公司核实。3。平台内有多位交易者进行实物交收,平台可以现货交易。司法机关在相关判例中也认定平台的交易模式不属于期货交易。4。涉案交易即便无效,也应由交易相对方旺翊公司向付昭成返还款项。中鑫石油不是交易相对方,不承担返还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

上诉人中鑫石化提交的《关于设立中鑫石油化工交易中心的请示》明确载明“中鑫石油化工交易中心(上海)有限公司属于电子商务与大宗商品交易平台”,其行政审批经营范围包括为市场内石油化工产品现货电子交易的商品经营者提供市场管理服务,以及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证明其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具有从事案涉交易主体资格,且并未被相关机构认定系非法从事证券期货活动机构。

付某自愿在中鑫石化交易网站开户,其通过网络确认的《风险揭示书》、《客户协议书》等均为自愿申请,其对交易行为的内容及风险应为明知。

付某通过网上银行开通的《电子支付三方协议》载明甲方(银行)为丙方(付某)提供资金结算服务,用于相关资金划转。双方当事人在二审庭审中均认可,银行流水与付某网上交易资金流向一致,付某对资金的出金和入金均可自行通过网上操作,不需要中鑫石化确认审批,即资金流向均为付某自行自愿操作支付,上诉人中鑫石化除收取手续费等费用之外,并未对付某诉请的其他资金进行非法占有。付某主张案涉交易属于期货交易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和证据证明,不予支持。

综上,二审法院最终判定,中鑫石化的上诉请求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付某的诉讼请求。

专业人士:改判关键在于如何认定期货标准化合约

两次判决截然不同,期货交易如何界定?期货日报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专业人士。

一德期货合规监察部赵文强表示,本案中的相关交易不是期货交易,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期货交易=集中交易+期货合约。期货合约=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如何认定期货合约中的标准化合约?赵文强进一步解释称,应当参考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的规定,标准化合约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由交易场所统一制定,除价格外其他条款固定,规定在将来某一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合约;另一种是由交易场所统一制定,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合约。

本案中一审法院在认定期货中的标准化合约时没有依据效力更高的国务院办公厅的实施意见,而所依据的是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认定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标准和程序》规定及:“所谓标准化合约是指除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时间等条款外,其他条款相对固定的合约。”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结合本案一审、二审判决文书内容,付某与旺翊公司所交易的合约并不满足《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中标准化合约的内容,合约虽具有标准化合约的部分特点,但不符合期货交易活动的构成要件,所以本案中相关交易并不是期货交易。

司法实践领域对非法期货交易的认定与监管领域存在差异,投资者如何分辨非法期货交易?

一德期货合规监察部宋姣告诉记者,司法实践领域对非法期货交易的认定与监管领域存在一定差异。“司法实践中更倾向于适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对标准合约的认定标准,即本案二审判决的认定结果,涉案交易非期货交易。但在监管实践中,监管机构更倾向于适用《关于认定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标准和程序》对标准合约的认定标准,涉案交易存在被认定为期货交易的风险。”

从监管层面来说,即使涉案交易被认定为期货交易了,涉案主体就一定构成非法期货交易吗?

“不一定,涉案交易与非法期货交易还是有所差异的,因为对非法期货交易的认定,还要区分涉案主体是否有主观故意。如果涉案的交易平台具有主观故意,主要是以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允许交易者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交易,而不以实物交收为目的或者不必交割实物的情形的,将会面临被认定为非法期货交易的风险;如果涉案交易平台不存在以上主观故意,客户违规操作导致出现期货交易行为的,属于客户的个人行为,交易平台可能会存在管理疏漏的合规风险,但被认定为非法期货交易的风险较小。”宋姣说。

宋姣最后提醒投资者,在投资活动中,要学会辨别并防范非法期货交易,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一、要认准并选择合法机构。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息,或者向当地证监局核实相关机构和人员信息。

第二、警惕夸张营销方式。合法的期货经营机构开展期货业务活动时,需要遵守期货法律法规有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不会利用夸张或吸引眼球的宣传用语,投资者需分外警惕此类具有引诱性的说法,不要迷信所谓的“专家”。

第三、拒绝高收益诱惑。拒绝各类保证收益、高额回报诱惑,理解“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向合法机构购买符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期货产品和服务。

(文章来源:期货日报)

关键词: 期货交易 法院 保证金 杠杆 持仓 非法组织 大逆转 中鑫

阅读下一篇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方星海:期货市场为稳产保供稳价贡献力量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方星海12月5日在为2021年第17届中国(深圳)国际期货大会致辞时表示,2021年期货市场发展取得积极变化,表现在:第一,规模体量